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群与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群,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群,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隋喜民,系董事长。上诉人李群与被上诉人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3)于民三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曲波(主审)、审判员马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833.6元,减半收取3916.8元,由上诉人李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 丽审判员 曲 波审判员 马 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