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李辉洪,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辩护人李辉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河沙宜景街四巷5号超惠商场内,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并从中牟取利益。2014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在上址接受25名参与投注赌博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笔记本3本,投注单据26张及赌资人民币2692元。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唐某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能如实交代相关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3、被告人有两个小孩,现由其妻子一人抚养,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拘役5个月以下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缴获的收据,缴获的赌资和笔记本(原物照片),证人罗某的证言,证人李某、何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留财物收据,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桥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涉案赌资人民币2692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坚罗燕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