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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欧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103号原告欧某。被告任某。原告欧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颖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