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欧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103号原告欧某。被告任某。原告欧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颖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