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申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琴与孙凤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琴,孙凤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琴。委托代理人:肖思礼,男,汉族,1945年9月10日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凤菊。再审申请人李琴因与被申请人孙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琴申请再审称:一、孙凤菊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二、一、二审判决均认定李琴未偿还孙凤菊60000元借款是错误的。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孙凤菊提交意见称:不同意李琴的再审请求,其所陈述的一、二审都陈述过,李琴没有还我钱是事实。本院认为,李琴给孙凤菊出具了两张借条,该两张借条上对于还款时间并未载明,且李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两笔借款超过诉讼时效,故其以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听证过程中,李琴提交一份其自己记录的还款证明,用于证明其已偿还了孙凤菊的借款,因该份证据上并未有孙凤菊签字,且孙凤菊对该份证据予以否认,故对于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李琴以该份证据为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