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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05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韩国发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锦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05503号原告韩国发,男性,77岁,1937年8月25日,汉族,地址:农安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锦海,男性,53岁,1961年2月18日,汉族,地址:农安县哈拉海镇红旗村13社。本院在审理韩国发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丽娟审判员  孙 波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玉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