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05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韩国发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锦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05503号原告韩国发,男性,77岁,1937年8月25日,汉族,地址:农安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锦海,男性,53岁,1961年2月18日,汉族,地址:农安县哈拉海镇红旗村13社。本院在审理韩国发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丽娟审判员 孙 波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玉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