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7
案件名称
罗秀华与李宏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15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英杰,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桂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