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伍建春、伍斌与苏红、苏勇、巫进雄、杨正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建春,伍斌,苏红,苏勇,巫进雄,杨正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43号原告伍建春,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原告伍斌,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苏红,男,年龄不详,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苏勇,男,年龄不详,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巫进雄,男,年龄不详,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杨正良,男,年龄不详,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建春、伍斌诉被告苏红、苏勇、巫进雄、杨正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建春、伍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建春、伍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建春、伍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伍建春、伍斌负担。审判员 王文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元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