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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伍建春、伍斌与苏红、苏勇、巫进雄、杨正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建春,伍斌,苏红,苏勇,巫进雄,杨正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43号原告伍建春,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原告伍斌,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苏红,男,年龄不详,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苏勇,男,年龄不详,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巫进雄,男,年龄不详,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杨正良,男,年龄不详,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建春、伍斌诉被告苏红、苏勇、巫进雄、杨正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建春、伍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建春、伍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建春、伍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伍建春、伍斌负担。审判员  王文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元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