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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徐剑敏与李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剑敏,李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徐剑敏。被告李国良。原告徐剑敏诉被告李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祖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剑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剑敏诉称,原、被告系网上聊天认识,被告李国良经常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份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55700元。2013年5月4日,被告在其叔叔李九州在场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也承诺会分期偿还原告,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承诺被告分期每年还款8000元的前提是被告按期还款,但因被告违背诺言,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李国良归还原告借款557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国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网上聊天认识,被告李国良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3年5月4日,被告共结欠原告借款557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我李国良从2012年7月份起到2013年4月份止,总共借徐剑敏55700元整,分每年还款8000元整,押依波路男士手表一只,今借人:李国良”。之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分文。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李国良归还原告借款557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徐剑敏提交的身份证、借条及原告的部分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国良于2013年5月4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利息,不予支持。被告李国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其对本案诉争抗辩权自行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剑敏借款共计55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3元,由被告李国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祖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平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