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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414号原告:林某某,女,1976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郭某某,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