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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0号原告马某甲(又名马某乙),女,回族,1976年4月生。委托代理人张海玲,女,化隆县牙什尕镇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丙,男,回族,1976年4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在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远,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占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风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