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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孝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葛政东、沈志祥等与沈志祥、章国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政东,沈志祥,章国奇,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县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九溪度假酒店,浙江安吉县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吉县人民法院文书稿纸签发:核稿:拟稿:文书类型民 事 裁 定 书校对文号(2015)湖安孝商初字第45号份数8份原告葛政东。被告沈志祥。被告:章国奇。被告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祥。被告浙江安吉县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九溪度假酒店。负责人李小松。被告浙江安吉县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松。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一亭。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政东与被告沈志祥、被告张国奇、被告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安吉县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九溪度假酒店、被告浙江安吉县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政东未按本院受理通知书通知的日期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剑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