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孝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葛政东、沈志祥等与沈志祥、章国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政东,沈志祥,章国奇,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县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九溪度假酒店,浙江安吉县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吉县人民法院文书稿纸签发:核稿:拟稿:文书类型民 事 裁 定 书校对文号(2015)湖安孝商初字第45号份数8份原告葛政东。被告沈志祥。被告:章国奇。被告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祥。被告浙江安吉县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九溪度假酒店。负责人李小松。被告浙江安吉县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松。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一亭。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政东与被告沈志祥、被告张国奇、被告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安吉县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九溪度假酒店、被告浙江安吉县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政东未按本院受理通知书通知的日期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剑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