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商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徐州凯驰贸易有限公司与尚金龙、丁维、金开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丁维,金开彬,尚金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商初字第1555号原告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淮海食品城会展中心二楼289号。法定代表人宋福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华。被告丁维。被告金开彬。被告尚金龙。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琛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