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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商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苗誉瀚与贺丽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誉瀚,贺丽文,贺文芹,宋文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商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誉瀚,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传福,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丽文,居民。原审第三人:贺文芹,居民。原审第三人:宋文峰,居民。委托代理人:尹晓静,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苗誉瀚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㈢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芳代理审判员 于 晶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淑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