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武陟县诚达石化有限公司与冯冬玲、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诚达石化有限公司,冯冬玲,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51-2号原告武陟县诚达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树彬、刘鹏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冬玲,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了原告武陟县诚达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冬玲、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冯冬玲。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冯冬玲的准确送达住址,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陟县诚达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冬霞审判员 王娟娟陪审员 苏振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