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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郭俊与彭茂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彭茂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郭俊。被告彭茂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与被告彭茂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俊于2015年1月13日以与被告彭茂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俊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传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