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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沈加中、沈加开等与三门县健跳镇西边村村民委员会、三门县健跳镇东边村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加中,沈加开,叶勤梅,赖昌友,陈良法,王道分,林尤夫,林日长,叶勤土,吴异昌,刘安法,陈来芳,何贤南,吴元强,何邦汉,三门县健跳镇西边村村民委员会,三门县健跳镇东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1号原告:沈加中。原告:沈加开。原告:叶勤梅。原告:赖昌友。原告:陈良法。原告:王道分。原告:林尤夫。原告:林日长。原告:叶勤土。原告:吴异昌。原告:刘安法。原告:陈来芳。原告:何贤南。原告:吴元强。原告:何邦汉。被告:三门县健跳镇西边村村民委员会,住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西边村。法定代表人:刘道夫,系主任。被告:三门县健跳镇东边村村民委员会,住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东边村。法定代表人:何贤招,系主任。原告沈加中、沈加开、叶勤梅、赖昌友、陈良法、王道分、林尤夫、林日长、叶勤土、吴异昌、刘安法、陈来芳、何贤南、吴元强、何邦汉诉被告三门县健跳镇西边村村民委员会、三门县健跳镇东边村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爱贵人民陪审员  陈达长人民陪审员  林辉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