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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0318-0。法定代表人孙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状,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