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任举鹏申请执行洋县戚氏镇七眼泉村委会、洋县水泥磨粉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举鹏,洋县戚氏镇七眼泉村委会,洋县水泥粉磨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任举鹏,男,汉族。被执行人洋县戚氏镇七眼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益利,主任。被执行人洋县水泥粉磨站。法定代表人袁崇庆,厂长。申请执行人任举鹏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08)洋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洋县戚氏镇七眼泉村委会、洋县水泥粉磨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标的2万元及利息,本次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洋县戚氏镇七眼泉村委会自动履行义务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洋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建民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