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刘月美与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月美;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寿民初字第594-1号 原告刘月美,女,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村民。 被告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院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美诉被告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现金10000元及案外人张浩自愿以其位于寿光市金光街97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