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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蜀民二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二初字第01098号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彭胜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和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吴文讲,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洁,该公司员工。委托���理人:陈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9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