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与浙江沪缆金鼎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浙江沪缆金鼎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20号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开元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丁峰,总经理。被告浙江沪缆金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法定代表人金良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沪缆金鼎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沪缆金鼎线缆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沪缆金鼎线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乐勇审判员 李兆玉审判员 吉延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