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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邰彦凯与被告张昊杰、张狗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彦凯,张昊杰,张狗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邰彦凯,男,生于1990年2月2号,汉族。被告张昊杰,男,生于1997年12月4日,汉族。被告张狗绕,男,生于1972年1月9日,汉族,系原告张昊杰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邰彦凯与被告张昊杰、张狗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昊杰、张狗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邰彦凯撤回对被告张昊杰、张狗绕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彦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邰彦凯负担。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