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清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买曼丽诉乔鹏飞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10号原告买某某,女,1986年1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某,男,1987年12月9日生。原告买某某诉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买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人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