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檬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朝,杨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朝被执行人杨檬本案在执行刘立朝申请执行的杨檬欠款纠纷一案中,2014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亦未报告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晋执字第003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方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赵永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占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