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进国诉张思思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国,张思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陈进国,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思思,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进国与被执行人张思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0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进国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4726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张思思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仲裁委员会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072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147261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周取才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建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