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奇台县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与徐伯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徐伯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剑,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奇台县古城乡古城三村委托代理人:刘雪莲,系该公司缴费员,被告:徐伯文,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10日,奇台县人,中专文化,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诉被告徐伯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现以被告已交纳暖气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伯文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奇台热力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磊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