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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民初字第3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赵疆与胡慧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疆,胡慧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民初字第3100号原告:赵疆。被告:胡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疆与被告胡慧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疆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4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赵疆负担。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