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2015)28号王某甲、李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护士。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农民。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李某、张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朝阳、闫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李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3年7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李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小区,用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抵押,以借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47500元。2、2013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张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小区,用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抵押,以借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6580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杨某对被告人王某甲、李某、张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三名被告人的供述、接受证据清单、宅基地登记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户口本复印件、地籍调查审批表、借条、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4年7月30日10时许,被害人杨某报此案。同年9月22日下午,张某在三河市乐客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李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4日刑满。刑满当日,又因本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0日14时20分许,王某甲到公安机关说明其和李某、张某找杨某借钱的经过。侦查员在核实其身份后,将王某甲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王某甲、张某家属代为退赔杨某损失,杨某对三名被告人均予以谅解。又查明,王某甲、张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三河市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杨某的陈述、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其中,王某甲参与诈骗两起,诈骗数额巨大;李某和张某各参与诈骗一起,诈骗数额均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张某均与王某甲构成共同犯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李某、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王某甲、张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故本院还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了上述量刑情节及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莹审 判 员  李儒莲人民陪审员  孙振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1、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3、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7、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8、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