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廖水和与张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水和,张永安,洪长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55号原告:廖水和。被告:张永安。第三人:洪长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水和与被告张永安、第三人洪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中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