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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开民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胡志华与曹仕美、马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华,曹仕美,马云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开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胡志华。委托代理人孟咸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仕美。被告马云章。原告胡志华诉被告曹仕美、马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该案起诉后,被告曹仕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志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咸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仕美、马云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志华诉称:2013年1月12日,曹仕美因经营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息为28万元,半年给付一次利息。马云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曹仕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马云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等。原告胡志华峰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证据1、借条1份,证明曹仕美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及马云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证据2、银行承兑汇票,证明原告通过承兑汇票的方式交付出借款项;证据3、询问笔录1份,证明借条中担保人一栏“马云章”是其本人所写。被告曹仕美未答辩,亦未举证。被告马云章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认证意见:胡志华提供的证据1、2、3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依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曹仕美向胡志华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称:“今借到胡志华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此款借期为壹年,年息为贰拾捌万元正,六个月结息给壹拾肆万元,承兑号30800053、92171879、10400052、21530088、30800053、92171878、30800053、92171876、31000051、21208786”。原告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将款项交付给曹仕美。马云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曹仕美向胡志华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曹仕美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本金。胡志华主张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马云章为借款提供担保,但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曹仕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志华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马云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曹仕美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820元,由被告曹仕美、马云章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722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款源:上诉费;一审案号;编码:112001)。审 判 长  吴 兵人民审判员  刘葆久人民陪审员  殷进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旭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