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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东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东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13458490-2。法定代表人许朝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丽,女,汉族,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杨东健,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懋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