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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进兵与武汉吉鑫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22-1号原告杨进兵。委托代理人曾振钢,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袁芳,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武汉吉鑫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龙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兵与被告武汉吉鑫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进兵于2015年元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先予执行办理本案所涉鄂AHE2**车辆转户手续,转户至杨进兵名下,并提供担保人民币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杨进兵自购车辆,车辆所有权归属原告,原告与被告武汉吉鑫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收取费用,车辆未办理年检,严重影响原告的经营活动。原告要求将鄂AHE2**车辆先予执行转移登记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武汉吉鑫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牌照号为鄂AHE2**车辆转移登记给原告杨进兵。二、冻结原告杨进兵人民币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姚雅娟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杨红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