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1-07-30
案件名称
谢家树、谢家瑜、谢晓屏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家树;谢家瑜;谢晓屏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谢晓屏,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谢家瑜,女,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广西平南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农永新,女,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平南县平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平南县。 被告谢家树,男,194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广西平南县。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原告谢晓屏、谢家瑜与被告谢家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吴伟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延长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 原告应于本裁定关达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立案一庭补交案件受理费100元,逾期不补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伟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思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