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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忠义审 判 员  岳源超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