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邱伟与吕长友、李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伟,吕长友,李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157号原告邱伟,住通河县。被告吕长友,住通河县。被告李淑霞,出生年月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伟诉被告吕长友、李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个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邱伟负担。审判员 桑继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连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