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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鹤山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桂平与被告杜瑞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山民初字第546号原告贺桂平,男,1968年8月1日出生。被告杜瑞红,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贺桂平与被告杜瑞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桂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桂平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桂平承担。审判员  张志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爱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