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鹤山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桂平与被告杜瑞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山民初字第546号原告贺桂平,男,1968年8月1日出生。被告杜瑞红,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贺桂平与被告杜瑞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桂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桂平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桂平承担。审判员 张志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爱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