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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与郭海荣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郭海荣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大道。组织机构代码39724747-3。负责人:陈文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坑忠,男。被告郭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与被告郭海荣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明发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郭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