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耿浩等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增福,耿连生,李燕君,蔡云香,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07年修订)》: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96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耿增宽,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耿浩,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宋超,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赵桂玲,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耿增福,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原告耿连生,男,1934年10月26日出生。原告李燕君,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原告蔡云香,女,1978年1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润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迪。委托代理人闫洪烨。原告耿增宽等八人认为被告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建设:(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三)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四)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该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前款第(二)项中所列规划文件的城镇建设工程。因原告耿增宽等八人向被告市综合执法局申请查处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拆迁安置房项目已于2013年7月5日获得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作的2013规(丰)选字0004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故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被告市综合执法局不具备原告耿增宽等八人申请查处事项的法定职责,原告耿增宽等八人起诉被告市综合执法局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增宽、耿浩、宋超、赵桂玲、耿增福、耿连生、李燕君、蔡云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耿增宽、耿浩、宋超、赵桂玲、耿增福、耿连生、李燕君、蔡云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昊天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