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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陆某某与陈某乙、陈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陆某某,陈某乙,倪桂芳,陈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149号原告陈某甲,男,193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陆某某,女,193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同陈某甲。被告陈某乙,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倪桂芳,女,1959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同陈某乙。被告陈丙,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陆某某与被告陈某乙、倪桂芳、陈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两原告以双方系亲属关系,故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马爱军代理审判员  聂 平人民陪审员  林卓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