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黄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83号原告胡某。被告黄某。现在珠湖监狱服刑。原告胡某诉被告黄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样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2005年8月我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后相识,2005年8月18日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黄旭,××××年××月××日生育次子黄欣,现均随我生活。因我与被告黄某性格不合。遂与被告黄某自行解除同居关系。现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所生儿子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行承担。被告黄某辩称,二个儿子现暂由原告抚养,待我出监狱后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后相识,2005年8月18日,原、被告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子黄旭。××××年××月××日,双方生育次子黄欣,现均随原告胡某生活。2011年,被告黄某因犯抢窃罪被本院判处9年有期徒刑,现仍在珠湖监狱服刑。原、被告因长期分居,遂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儿子黄旭、黄欣的户籍信息、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未办理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原、被告双方所生儿子黄旭、黄欣现均在原告胡某处生活,而被告黄某尚在珠湖监狱服刑,为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儿子黄旭、黄欣应继续由原告胡某抚养为宜。庭审中,原告胡某承诺,其自行承担小孩抚养费,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双方所生儿子黄旭、黄欣由原告胡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样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伟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