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孝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振功与马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功,马丙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孝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王振功。被告马丙武。原告王振功与被告马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功、被告马丙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功诉称,2011年2月20日,被告马丙武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20日之前,如不能偿还愿将自己位于孝义市梧桐镇旧尉屯村的住宅归原告所有。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30000元。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一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马丙武辩称,认可欠原告借款130000元,但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被告针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通过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当庭陈述及本院认证,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2011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载明:“今借到王振功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至2014年1月20号不能归还,本人愿把我的住宅东至姚喜根、西至姚守瑞、南至路、北至路归王振功所有。借款人马丙武2011.12.18号中人姚树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还清所借款。现原告提起诉讼,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马丙武向原告王振功借款130000元,并有其出具的借据一支在案为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被告马丙武依法应向原告负清偿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丙武给付原告王振功借款1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马丙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