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镇与尹兴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镇,尹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吴镇。被执行人尹兴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尹兴海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兴海银行存款3万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庆亮执行员  陈文利执行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清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