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吴万伟与许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万伟,许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吴万伟。被执行人许红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万伟与被执行人许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许红涛偿付原告吴万伟拖欠的土方款9000元。双方协定于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4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故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许红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许红涛履行了本案案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凉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