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永德与被告郑六平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德,郑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9号原告林永德,男,1959年9月3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郑六平,男,1967年05月25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德与被告郑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永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林永德承担。审判员 雷昌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禹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