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阳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公诉机关以济阳检公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3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鲁AUC8**号小型轿车,沿济太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兼场张村光辉卫生室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