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监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第三人黄桂英治安行政处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044号李海燕:你因诉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第三人黄桂英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333号行政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公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本院复查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你的申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