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与曾清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曾清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被执行人曾清相,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曾清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佛禅交罚(2014)013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曾清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支付罚款300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经向银行、房管、土地、车管、工商管理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