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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吉林市高新区圣达工程设备租赁中心与恒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高新区圣达工程设备租赁中心,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高新区圣达工程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温滢,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进,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蒋润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峰,该公司经营部部长。上诉人吉林高新区圣达工程设备租赁中心(以下简称圣达租赁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王彦华(已死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圣达租赁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温滢、委托代理人杜进,被上诉人恒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高忠华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卫 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