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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恢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家伦申请执行郑博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伦,郑博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恢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家伦,吉林省一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7906062031。被执行人郑博元。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8109030418。申请执行人王家伦申请执行郑博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5日作出的(2009)北民一初字笫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家伦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9年9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2月10日申请恢复执行,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94.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0元(未预交),由被执行人郑博元承担。本案在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郑博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支行有存款,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郑博元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345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及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实际执行到位,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国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加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