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州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罗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州刑初字第440号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辩护人宋某某。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4)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永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供称与一名男子预谋抢夺财物。2014年7月8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车牌号川AXXX**二轮摩托车搭载该男子(在逃),行至崇州市三江镇崇新路口往双流方向约三百米处,被搭载男子从摩托车上下来,趁站在路边的妇女韩某某不备,将韩某某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扯下,跑向在路边等待的被告人罗某某,跨上摩托车欲与被告人罗某某一起逃跑。韩某某追上来将夺项链的男子抓住,该男子下车挣脱韩某某后带着黄金项链逃跑。韩某某拉住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尾部不放,罗某某仍驾驶摩托车企图逃跑,韩某某被拖行数米倒地。被告人罗某某也连同摩托车一起倒地,爬起来后继续逃跑。韩某某左手小指及右手肘关节被地面擦伤。被告人罗某某逃跑数百米后被韩某某的丈夫及群众抓获并报警。根据被害人韩某某提供的购买收据,其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25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宋某某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关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经过的说明,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罗某某的笔录,证人孔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刘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崇州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韩某某的伤情照片及病情证明,被害人购买金项链的发票,被抢劫现场的电子摄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关于现场发现的一件外衣、手套上的斑迹与被告人罗某某STR分型检验一致的鉴定书,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与他人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在实施抢夺犯罪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明知被害人在后面拖拽摩托车阻止其离开,仍不顾被害人安危强行驾车逃跑,致被害人倒地受伤,其行为应视为当场采取暴力方式抗拒抓捕,对辩护人宋某某关于被告人罗某某被发现后驾车逃跑属本能反应,不是暴力行为,不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虽然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七月九日(羁押之日)起至二O一七年八月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川A813**二轮摩托车,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罗某某退赔给被害人韩某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5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秀琴人民陪审员 张春文人民陪审员 余绍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其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